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81号
贾学林:
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圣涛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学林、芮卓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学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东台市圣涛木材有限公司70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7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在对被告贾学林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由被告芮卓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芮卓超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贾学林追偿;三、驳回原告东台市圣涛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被告贾学林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