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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瑞初诉被告李先志、南京珈南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6-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828

南京珈南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瑞初与被告李先志、被告南京珈南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先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瑞初借款本金27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7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瑞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元,由被告李先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月十三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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