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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刘羽昕诉被告江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6-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941

江建华

本院对原告刘羽昕与被告江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江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羽昕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利息38400元,合计138400元,并继续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9.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3068元,由被告江建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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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