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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李杰、南京富锦建设有限公司、邵余珍、李付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6-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260

李杰、南京富锦建设有限公司、邵余珍、李付才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杰、南京富锦建设有限公司、邵余珍、李付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1260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利息为36693.37元,并自2023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律师费12000元;三、被告南京富锦建设有限公司、邵余珍、李付才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6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846元,由被告李杰、南京富锦建设有限公司、邵余珍、李付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六月十二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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