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893号
徐建林:
本院受理原告浦口区鑫睿申汽车配件经营部诉被告徐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425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42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31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