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261号
李杰、南京富锦建设有限公司、邵余珍、李付才: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艳、南京富锦建设有限公司、李付才、邵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利息为36693.37元,并自2023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律师费12000元;三、被告南京富锦建设有限公司、李付才、邵余珍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6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846元,由被告李艳、南京富锦建设有限公司、李付才、邵余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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