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872号
郭峰、南京市浦口区盈畅服装厂: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朱孝刚渔馆诉被告郭峰、南京市浦口区盈畅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43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3年6月1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