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薛佳佳、朱冬梅、南京金浦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6-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612号

薛佳佳、朱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薛佳佳、朱冬梅、南京金浦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薛佳佳、朱冬梅清偿原告全部借款本金1567199.01元,利息47279.62元,罚息469.22元,复利1535.69元,合计1616483.44元,并支付自2023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薛佳佳、朱冬梅承担原告律师费损失72000元及诉讼费用;3、判令被告南京金浦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薛佳佳、朱冬梅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4、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薛佳佳名下用于借款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紫御东方花园08幢1单元1402室的不动产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担保范围内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对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四年六十二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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