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925号
梁光平:
本院受理原告滕衍柱与被告梁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滕衍柱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4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滕衍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滕衍柱负担137元,被告梁光平负担1073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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