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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刘中华诉被告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6-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173

谢超:

本院受理原告刘中华与被告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173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中华9009元及利息损失(以900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2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中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中华负担53元,被告谢超负担97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