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865号
蒋恩来:
本院受理原告李义先诉被告蒋恩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为517.9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LPR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1月23日为3357.58元,共计3875.53元,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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