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815号
施永顺:
本院受理原告林峰诉被告施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基数,按照LPR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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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