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210号
钱翠红、杨成虎、杨友成: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乡缘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钱翠红、杨成虎、杨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被告钱翠红偿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乡缘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250000元以及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计算方式: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标准,自2022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其中暂计算至2024年4月8日为50166.67元)。2、判决被告钱翠红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乡缘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律师代理费12500元、保全担保费400元。3、判决被告杨成虎、杨友成对被告钱翠红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钱翠红、杨成虎、杨友成负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0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