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850号
尹祥:
本院受理原告浦口区鑫睿申汽车配件经营部诉被告尹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6962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6962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至2024年2月19日,已产生利息408.05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5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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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