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顾秀武诉被告刘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6-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2638号

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顾秀武诉被告刘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款30565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立案之日起按一年期LPR利率以305650元为基数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4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五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