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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徐春红、葛国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6-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2617号

徐春红、葛国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徐春红、葛国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6858. 96元,利息、罚息24046. 74元,并自2023年10月13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律师费31000元,以上共计561905. 7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1-2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原告可就二被告抵押的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方州路199号06幢二单元107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上述1-2项债权。5.被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4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五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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