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温爱香诉被告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6-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2145号

李飞

本院受理原告温爱香诉被告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8486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8486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4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五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