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076号
孔凡军:
徐凯杰、肖正云、王兴刚诉你与许知厂、北京百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金隅嘉华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谢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作出了(2023)苏0111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百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金隅嘉华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你系被上诉人之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北京百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3)苏0111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徐凯杰劳务费300000元及利息,被上诉人肖正云劳务费70000元及利息,被上诉人王兴刚劳务费48000元及利息;3.请求判令一审诉讼费和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2023)苏0111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上诉人不应对债务先行清偿;2.请求判令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金隅嘉华南京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2.请求判令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期限届满后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