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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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兴华经济重生一案申报债权公告
日期:2024-05-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执个1号

 

本院根据李兴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609270811)的申请,于2024年1月9日作出(2024)苏0111执个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李兴华的经济重生申请,并于2024年4月24日指定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李兴华经济重生一案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诚信被执行人(自然人)经济重生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李兴华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6月28日前通过邮寄等方式向李兴华经济重生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建邺区泰山路157号边城大厦13层,联系人:姜律师,联系电话:15850660532)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的,可在被执行人财产最后分配或者债务清偿和解方案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分配或者执行完毕的部分,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李兴华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李兴华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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