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高福艳诉被告芮祖兰、姜黎黎、姜开平、姜开秀、姜开永、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星甸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5-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09号

姜开平:

本院对原告高福艳与被告芮祖兰、姜黎黎、姜开平、姜开秀、姜开永、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星甸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星甸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被告芮祖兰、姜开永、姜开平、姜开秀、姜黎黎办理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王湖小区17幢1单元302室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二、被告芮祖兰、姜开永、姜开平、姜开秀、姜黎黎于上述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五日内协助原告高福艳办理上述房屋不动产权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高福艳名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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