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湖南路安达沥青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交科院(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南京交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交科院江苏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5-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790号

交科院江苏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路安达沥青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交科院(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南京交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交科院江苏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交科院(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南京交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2021)苏0111执310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二、请求判令由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在抽逃出资299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18)苏0111民初76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交科院江苏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向湖南路安达沥青技术有限公司应履行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请求判令由交科院(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在抽逃出资1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18)苏0111民初76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交科院江苏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向湖南路安达沥青技术有限公司应履行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请求判令由南京交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在抽逃出资299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18)苏0111民初76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交科院江苏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向湖南路安达沥青技术有限公司应履行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14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五月二十九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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