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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彭邦均、孙铄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5-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980

孙铄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彭邦均、孙铄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彭邦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2456.82元,利息、罚息22867.11元,并自2023年10月13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彭邦均承担本案律师费35000元,以上共计650323.93元;3.判令被告孙铄雅对被告彭邦均的上述1-2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原告可就二被告抵押的南京市浦口区百润路2号天润城1-4街区53幢2单元403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上述1-2项债权;5.被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二十七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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