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阿土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有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华有信(上海)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日期:2024-05-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423

华有信(上海)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阿土伯科技有限公司现名:南京水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有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华有信(上海)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阿土伯科技有限公司现名:南京水花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3)苏0111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请;2、判令由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

二十七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