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423号
华有信(上海)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阿土伯科技有限公司(现名:南京水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有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华有信(上海)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阿土伯科技有限公司(现名:南京水花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3)苏0111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请;2、判令由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