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沈有林诉被告经爱家、陈学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5-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74号

经爱家、陈学岚:

本院受理原告沈有林与被告经爱家、陈学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经爱家、陈学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沈有林借款本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320元,由被告经爱家、陈学岚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三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