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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何德怀诉被告房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5-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375

房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何德怀与被告房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375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房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德怀劳务费20535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2053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6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何德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元,由被告房建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七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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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