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683号
支丹菊、徐诺:
本院受理原告孟祥泰与被告支丹菊、徐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购机款10150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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