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安徽追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沈林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5-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2763

沈林浩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追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告沈林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手机买断款人民币8372.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86.6元(以8372.9为基数,自2023年6月4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0.06%每天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1月26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权产生的差旅费500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二十二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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