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759号
秦仁金: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炯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力、庄伏女、陈彬、陈银银、吴德顺及你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秦仁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其对上海久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出资102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海久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上海炯进实业有限公司的货款4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陈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其对上海久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出资98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海久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上海炯进实业有限公司的货款4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黄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其对上海久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出资5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海久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上海炯进实业有限公司的货款4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陈银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其对上海久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出资5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海久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上海炯进实业有限公司的货款4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被告庄伏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其对上海久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出资102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海久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上海炯进实业有限公司的货款4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被告吴德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其对上海久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出资98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海久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上海炯进实业有限公司的货款4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七、驳回原告上海炯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陈银银、黄力、秦仁金、陈彬、庄伏女、吴德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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