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532号
何晨阳: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银诉被告何晨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购房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15万元,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时止按照银行贷款利率LPR计算;3、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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