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扬州新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5-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430号

扬州新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扬州新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顾问服务酬金45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8881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四年五二十三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