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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浦口区柏郎洪业建材销售经营部诉被告江苏中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5-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905号

江苏中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浦口区柏郎洪业建材销售经营部诉被告江苏中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6626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4年3月2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465.23元,并支付自2024年3月26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25.2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四年五二十三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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