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397号
李维木:
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华与被告李维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5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