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497号
窦晓凯、陈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施伟与被告窦晓凯、陈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窦晓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施伟借款本金29315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29315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施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被告窦晓凯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