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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好旺美家食品经营部诉被告耿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5-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93号

耿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好旺美家食品经营部与被告耿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耿建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好旺美家食品经营部支付货款465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658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耿建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一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