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925号
刘灶丽:
本院对原告南京君硕洁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灶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灶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君硕洁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000元)。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告刘灶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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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