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482号
杨浩:
本院受理原告吴发证与被告南京埔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闯、杨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南京埔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2023)苏0111民初5482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吴发证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刘闯赔偿被上诉人吴发证的各项损失,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请求二审法院判令由被上诉人吴发证、刘闯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逾期依法审理。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鄢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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