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吴发证诉被告南京埔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闯、杨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日期:2024-05-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5482

杨浩:

本院受理原告吴发证与被告南京埔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闯、杨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南京埔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20230111民初5482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吴发证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刘闯赔偿被上诉人吴发证的各项损失,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请求二审法院判令由被上诉人吴发证、刘闯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逾期依法审理

十五

 

 

 

承办法官:鄢志文    

联系电话:025-837686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