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37号
南京乐仁电器有限公司、刘维仁:
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乐仁电器有限公司、刘维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乐仁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2647.3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9月26日利息35626.59元、罚息28818.35元、复利4534.84元;自2023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额度合同》《借款借据》约定的标准计算,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刘维仁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74元,由被告南京乐仁电器有限公司、刘维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