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025号
狄世春:
本院对原告黄益川诉被告狄世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狄世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黄益川货款31200元。案件受理费580元,由被告狄世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