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013号
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杨晓平:
本院对原告张家港华旻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杨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张家港华旻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二、被告南京唐来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张家港华旻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9000元,支付违约金3800元,合计22800元;三、被告杨晓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70元,由被告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杨晓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