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群周诉被告吴凤兵、江苏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5-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525

吴凤兵

本院受理原告王群周与被告吴凤兵、江苏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755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