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翟大华诉被告滕衍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5-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308

滕衍飞

本院受理原告翟大华与被告滕衍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人民币12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人民币124987.9元(以人民币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自2010年9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4年1月25日);(以上第1、2两项诉求暂合计人民币244987.9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十五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