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24)苏0111民初2234号
厦门媛责城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豆兴文与被告厦门媛责城贸易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销售合同,将货物(20台美的空调)发送给原告;2、如果被告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5600元,并以256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1倍计算支付自2024年4月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