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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陈伟诉被告刘军雅、第三人南京信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5-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855

南京信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被告刘军雅、第三人南京信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四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