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855号
南京信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诉被告刘军雅、第三人南京信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