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24)苏0111民初2014号
张小雨:
本院受理原告徐仁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4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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