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必友诉被告刘贤树、杨启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5-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165

刘贤树、杨启兰

本院受理告刘必友与被告刘贤树、杨启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贤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刘必友借款本金150000元、逾期利息200000元;并支付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按照2024年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刘必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刘贤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月十四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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