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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陈荣军诉被告刘文龙、苏州卉好园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5-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542

刘文龙

原告陈荣军与被告刘文龙、苏州卉好园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542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荣军劳务费64010元;二、驳回原告陈荣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刘文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五月十三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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