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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华宗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光龙、江苏森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国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天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5-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6642

芜湖天文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南京华宗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徐光龙、江苏森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国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天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664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江苏森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原告南京华宗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81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12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国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原告南京华宗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96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12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南京华宗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02,由被告江苏森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852元被告安徽国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0元。保全费3670元,由被告江苏森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44元被告安徽国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〇二四十一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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