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803号
徐洪军:
本院受理原告许桂霞与被告徐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洪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许桂霞借款本金3219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7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4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1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1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6.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桂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8元,由被告徐洪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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