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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王金权诉被告江苏优送优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5-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2198号

江苏优送优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权诉被告江苏优送优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 请求依法解除合同,返还购置车辆的146095.04元(其中包含车险8095.04元,定金20000元,尾款118000元)及赔偿误工费用(自2024年1月10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每日按1100元误工费核算)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4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四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