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064号
孙波:
本院受理原告康乐诉被告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一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及其诉讼费。】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